后勤集团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5-03-17浏览次数:745

 

为进一步规范后勤集团各项工作行为,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加强全体员工的责任意识,特制订本制度。

1 基本责任及追究

1.1后勤集团各岗位之岗位职责为各岗位员工之基本责任,必须认真履行。凡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按未履行程度的及造成后果严重大小予以追究,给予经济处罚、暂停工作、行政处分等处罚。

2 任务责任及追究

2.1 接受工程任务的项目责任人,须向集团提交工程,建设“一揽子”方案。经批准后,在授权范围内按集团有关规定从事相关的合同经签订、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质量监督、预决算审核等工程相关活动,不得违规操作。

2.2 凡因签订合同(协议),施工组织不力,质量监控不严造成经济损失、质量问题或工期延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造成资金严重流失或严重质量问题的,触犯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接受物资采购任务,须在授权范围内按集团有关规定从事相关的合同签订、物资质量、价格控制等相关活动,不得违规操作。

凡因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3接受集团人事任务,须在授权范围内按集团有关规定从事相关的合同(协议)谈判及签署等相关活动,不得违规操作。

凡因玩忽职守造成人事合同(协议)纠纷及相关经济纠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2.4 接受集团财务工作任务,须在授权范围内按集团有 关规定从事相关的合同谈判、签署、资金保全等相关活动,不得违规操作。

凡因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追回流失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2.5接受经营开发工作任务,须在授权范围内按集团有关规定从事相关的合同谈判、签署、经营管理、销售运作等相关活动,不得违规操作。

凡因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6接受安全工作任务的,须在授权范围内按集团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完成相关的合同(协议)谈判、签署、安全措施执行等相关活动,不得违规操作。

凡因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7接受饮食工作任务的,须在授权范围内按集团有关规定从事相关的合同(协议)谈判、签署、物资质量、价格控制、经营运作等相关活动,不得违规操作。

凡因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如群体食物中毒等),触犯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8接受综合性任务,必须按要求保质完成各项工作,并记载清晰,及时汇报任务完成、任务变更等特殊情况。

凡因玩忽职守造成任务完成情况不好,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触犯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组织责任及追究

3.1后勤集团各级干部、员工必须严格按组织程序,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完成本职工作及其他任务,不得擅自越级、越职、越权从事有损团结,有损后勤集团形象的活动,各级管理层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得独断专行。凡违反组织原则,造成集团形象受损,妨碍集团工作开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和损失者,按规定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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