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集团租赁经营项目管理,理顺对外租赁经营关系,保证租赁经营项目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租赁经营项目是指集团、集团所属的各部门以自己的经营内容或经营场地对外引进经营者的项目。
二、凡集团和所属部门需要租赁经营的项目,纳入集团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租赁。
三、确需租赁经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就项目的内容报告集团办公会,经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四、租赁经营项目,原则上要与项目单位业务一致,符合该项规定的,由项目单位管理和收益,项目与项目单位业务不一致的,由集团统一管理,收益按7:3分成(即收益部分的70%归集团,30%归项目单位)
五、凡租赁经营项目,必须进入招标程序(含邀标方式),由集团招投标小组,按照竞标程序和“三公”原则,确定租赁经营人。
六、租赁经营项目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为一至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七、集团经营部是租赁经营项目的办事机构,办理租赁经营项目的具体事务。
八、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经营部负责解释。
后 勤 集 团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