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保障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者:徐凯发布时间:2017-07-10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后勤保障部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 号)、《湖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暂行办法》(鄂纪发〔201028 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南大党字〔20161 号)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二级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中南大党字〔201685号)精神和要求,结合后勤保障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保障部研究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应遵循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不断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后勤保障部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及广大师生、后勤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及学校的重大决定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

(二)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工作;

(三)后勤保障部中长期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涉及后勤保障部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五)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六)后勤保障部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建议;

(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及调整;

(八)重要后勤保障资源的配置及国有资产投入、使用和处置;

(九)各类表彰奖励、荣誉称号等评选对象的推荐;

(十)有关师生及后勤职工事务中重大问题处理及相关政策制定;

(十一)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和预案;

(十二)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后勤保障部内设机构干部的推荐;

(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

(三)党纪政纪处分;

(四)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推荐;

(五)新进教职员工计划及人才引进推荐,内聘人员的选拔确定;

(六)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要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各类重大专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和资金安排;

(二)货物、服务采购计划及相关资料审核;

(三)装饰及修缮工程项目;

(四)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

(一)一次性使用大额资金的(额度根据决策事项实际情况确定);

(二)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九条 集体决策的形式

(一)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形式为党政联席会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上述会议决策。

(二)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应到会人员与会方能举行。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后勤党总支委员、工会委员、纪委委员、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三)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集体决策的程序

(一)“三重一大”决策的议题,须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议题确定后,由办公室通知与会成员。

(二)列入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三)会议要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人事任免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言,明确表达对议题的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对会议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会议决策中,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议题,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会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做好记录,特别要将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记录在案。记录、纪要经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名后,存档保存。

(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结论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七)做出的“三重一大”决策,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必须报学校审批的,在学校审批后才能执行。

第五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考核评估制度。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应作为信息公开、民主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工会、全体师生员工有权监督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应经集体讨论决定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二)未向会议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

(三)不遵守、不执行会议决定,或未能按照会议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决定、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会造成损失而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损失而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三重一大”事项仅针对后勤保障部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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