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7-23浏览次数:20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在宿舍正常学习和有秩序的生活,确保其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南大学字〔200538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规范学生宿舍管理。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含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留学生等宿舍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原则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由校学生工作部(以下简称学工部)、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团委、保卫处、各学院(含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和后勤保障部共同负责管理。

  第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要坚持思想教育与管理制度相结合、学生自我管理与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共同负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成立宿舍管理委员会,下设栋长、层长、室长,名单报学工部、研工部及团委备案,并张贴于各楼栋。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学工部、研工部职责

   1.每学期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学院(含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工作人员对学生宿舍内进行检查、考核、评比。

   2.每年招生结束后向后勤保障部提供新生入学人数,并做好新生住宿安排工作。

   3.对宿舍内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教育、批评和处分。

   4.学工部负责安排勤工俭学学生。

   5.学工部制定并实施本科生宿舍熄灯断网制度。

   二、团委职责

   1.利用宣传栏、报纸、广播等形式宣传人身安全防范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知识,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联合学工部、研工部、各学院(含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保卫处、后勤保障部开展寝室安全检查和文明寝室评比活动,并公布评比结果。

    三、各学院职责(含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

   1.负责做好本院学生寝室内的安全管理工作,每学期至少两次对学生寝室防火安全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电器等存在安全隐患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纠正。

   2.各班级辅导员组织学生干部不定期检查学生寝室的清洁卫生和违规使用电器等,公布检查结果,并与班级考核、学生综合考核挂钩。

   3.引导学生积极开展宿舍文化活动,互相关心、团结

友爱,尊重宿舍管理人员,营造良好宿舍文化氛围。配合学工部做好本院学生宿舍“文明寝室”的考评,保证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落实。

   4.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宿舍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配合学工部实施本科生宿舍熄灯断网制度、协助门卫值班人员对违规现象进行制止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

   5.定期检查在校学生住宿情况,严禁学生私自外出住宿或带人留宿。

   6.每年按照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的新生房源,分配新生

住宿。

   四、保卫处职责

  1.负责学生宿舍安全设施、消防器材的配备,并根据宿舍员的建议和反映,及时对设备、器材进行维修、维护。

  2.接到报警后应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及时处置学生宿舍(公寓)发生的突发事件(治安、刑事案件、消防等),并及时通报上级,将最终处理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

  3.每学期定期或不定期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学生代表对学生宿舍的消防设备及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4.协助后勤保障部对学生宿舍(公寓)楼门卫值班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五、后勤保障部职责

  1.负责学生宿舍楼(公寓)公共部分的清洁卫生及宿舍楼内桌、椅、床、门、窗、锁等零星维修。(小修不超过2小时,大修不超过24小时,特殊故障维修随时处理。若因维修任务不能当天及时解决的,维修人员在当天告之学生不能及时维修的原因,并承诺修复日期)。

  2.负责各学生宿舍楼(公寓)门卫保安工作,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时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及时向学校保卫处及有关部门报告。

  3.及时排除水电供应故障,保证学生宿舍(公寓)楼水电供应设备完好。

  4.每年向学工部、研工部提供新生房源信息。

  5.配合学工部实施本科生宿舍熄灯断网制度。

  6.除保卫处定时对学生宿舍楼内的消防、安全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外,宿舍员每月对学生宿舍楼的消防、安全设施、器材进行一次目测、外观检查,并将需维修、维护的情况及时报告保卫处。

第三章   住宿及其安全

   第六条  后勤保障部宿教服务中心是我校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统计每年毕业生退房情况,并向学工部提供新生住宿房源;各学院(含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学工部提供的房源按专业、人数分配新生住宿。

  第七条  学生宿舍(公寓)楼的安全管理,由学工部、研工部、校团委、各学院(含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保卫处及后勤保障部等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条  学生宿舍(公寓)实行门卫管理制度。外来人员应凭有效证件登记,并由被访人员陪同进楼。学生不得擅自留外来人员住宿。未经学院批准宿教服务中心审核,住宿同学不得擅自变更寝室与床位;学生住宿在学年中途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要调整的学生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学生宿舍(公寓)实行大件物品出入登记制度。大件物品进出楼栋应凭物主的身份证、校园一卡通等有效证件方可放行。

   第十条  在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

   第十一条  根据校学工部勤工俭学管理办法,每栋学生住宿楼均安排勤工俭学学生岗位,其职责是配合门卫值班人员巡查楼栋、进门来访登记、陪同维修人员进入学生寝室维修。

  第十二条  留学生公寓管理按《留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退宿和寒暑假住宿

  第十三条  培训宿舍管理按《培训宿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集中办理退宿手续;因结业、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终止学籍者,需提前一周向学工部、所在院系和后勤保障部宿教服务中心提出退宿申请,以便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需办理退宿退款,由本人写申请(未成年学生需家长签字)、院系签字盖章同意后,保卫处、后勤保障部宿教中心备案,到所住楼栋办理相关手续,财务处据此办理退款。

  第十六条  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退宿手续且擅自离校的学生,视其为自动离校,宿舍内物品因打扫、维修、宿舍另作它用等原因造成损失的,由住宿同学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寒、暑假需留校住宿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盖章后,送交宿教服务中心备案,方可留校住宿。

第十八条  寒、暑假留校住宿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集中住宿,各学院(系)负责监管,辅导员做好留校学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寒、暑假留校住宿学生进入宿舍必须出示校园一卡通。中途返校需要住宿的学生,按第十五条规定办理住宿。

第二十条  寒、暑假各栋宿舍值班人员须每天晚上对本栋住宿学生进行查房,做好检查记录报宿教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章   供电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宿舍内使用校园网应自觉维护网络设备,增强网络道德规范,维护网络文明,自觉抵制不利于社会稳定、不利于公共道德的信息发布与传播。

  第二十二条  保持宿舍整洁、卫生,保证公共设施完好无损,不在墙壁、家具等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不得在宿舍圈养宠物,等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寝室用电,研究生、本科生按每人每月8度核定(免费)用电量。全年按10个月计算,全年分两次配送。

  第二十四条  宿舍内学校配备的生活设施、消防器材等公共设施属于学校财产,严禁私自改装、拆卸或处置。

  第二十五条  对恶意损坏消防器材、家具、门窗等公共设施行为者,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应按校纪校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寝室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自配的空调、电暖气、电热毯、电熨斗、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水瓶、电炉、电磁炉、电饭锅等电制冷加热和电炊器具(留学生除外);离开寝室应关闭电器设备电源。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组织的“文明寝室”评比活动中,获得文明寝室的宿舍给予“文明寝室”称号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在学生宿舍管理中,成绩突出,管理规范,安全意识强、零事故的单位给予表彰和一定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在学生宿舍私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者,处以没收;对私接电源、使用违禁电器者,处以暂扣(交保卫处登记保管,学生毕业离校归还)并给予批评教育;造成火灾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未履行职责的相关部门或责任人,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应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校后勤保障部。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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