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徐凯发布时间:2019-07-22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促进后勤保障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及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及时调度、安排、研究、处理重大问题,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中南大党字20184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后勤保障部议事决

策的重要形式,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研究决定后勤保障部党政方面的重要事项。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如下: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学校有关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等。

(二)研究制定本部门发展战略规划,后勤管理、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本部门学期和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学期和年度工作总结。

(三)研究讨论后勤保障部“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人事安排以及大额资金的使用)事宜:

1.研究后勤保障部机关及实体中心人事相关工作,包括队伍建设,岗位设置与聘任,退休人员返聘、人事管理与考核、评优推荐、出国出境、资格认定等事项;

2.研究审定员工奖福利发放(含年终分配)、实体中心考核与奖惩、修购基金支出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3.研究有关经营性门店对外租赁事项及大额投资项目可行性等问题;

4.研究确定有关大项维修工程及物资设备采购事宜。

(四)研究审定后勤保障部有关重要规章制度。

(五)研究突发重大事件的处理及其它需要党政联席会议

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正、副部长、总支部书记、办公室主任。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具有议事权与表决权。

第五条 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由部长、总支书记协商同意,后勤保障部机关各科室,各实体中心(园)负责人等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六条 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提出,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议后确定。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会前由部党政办公室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保证会议的效率和效果。

第七条 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议应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如需临时增加议题,须征得部长、总支书记同意。

第八条 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隔周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九条 后勤保障部会议一般由部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经商议,可由部长委托总支部书记或副部长主持。

第十条 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议须有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等需要表决的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且原则上部长、总支书记须同时参加方能召开;讨论其它问题时,至少有一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主持人确定各科室、各实体中心(园)负责人或分管副部长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拟解决方案,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表达自己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会议主持人实行“末位表态”制度。

第十二条 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实行民主集中制,经集体充分讨论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参会人员集体表决,获得超过应到会的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半数同意方可形成决议或决定,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能计入表决范围。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表决等方式进行。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完善方案后,适时再议。

第十三条 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四条 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近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可能直接影响决策的人员利益事项时,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议由部党政办公室明确会议记录人,规范会议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或决定等内容进行如实记录,做好会议资料的保管和归档。

第十六条 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意见及决定,由部党政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呈报部长、总支书记签发后,按职责分工形成会议决定通知单,下发给相关单位,部党政办公室根据纪要精神进行督办、协调。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通知单所列内容属指令性工作,部长、总支书记会后应做好会议决议或决定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跟踪检查;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组织落实,确保各项决定的有效实施;各科室、各实体中心(园)应在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将完成情况填写在处理情况中,并及时回复部党政办公室。

第十八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必须严格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任何人无权改变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经部长、总支书记同意后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并重新按本规则履行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列席人员和会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保密纪律,对于会议内容、讨论过程及决策结果,不得对外泄露。对违反会议纪律的人员,视情节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实行党务政务公开。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应在一定的范围内或向全部门教职工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后勤保障部全体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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